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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活动】宝湾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招募

2021-07-19 2918人浏览

基金会通用logo 拷贝.jpg

有一种精神叫奉献。
有一种责任叫志愿。
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秉承“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中华传统美德,宝湾基金会志愿者招募正火热进行!
如果您有仁爱之心,如果您有助人之愿,如果您有余时余力,请加入我们。我们的事业有广阔的天地,助学、扶贫、赈灾等等都是我们的阵地。您的力量无论大小,时间不计长短,只要心中有爱,都是为社会奉献。
即日起,凡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深圳市民均可报名参加。
您的加入,将使志愿者队伍多一份希望,多一份力量,多一份辉煌!
咨询电话:0755-26674924 戴睿

深圳市宝湾慈善基金会志愿服务协议(模板)

 

甲方(基金会):深圳市宝湾慈善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志愿者):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接受乙方作为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乙方自愿作为志愿者,为甲方提供无报酬的志愿服务活动。为保障双方目标顺利实现和达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在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下,达成以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志愿服务内容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乙方现自愿申请作为甲方的志愿者,无偿为甲方提供志愿服务;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符合从事志愿服务条件,同意接受乙方申请。现结合甲方自身现实需求及乙方申请、自身专长及服务能力等服务条件,确认以下内容:

1.乙方承诺具备以下志愿服务条件:                       

2.甲方同意并安排乙方从事以下志愿服务内容:             

3.志愿服务期限:自            日至            日,每日自    时至    时。

4.志愿服务地点:                                     

二、甲方权利与责任

(一)权利

1、有权按照自身需求和选用标准对乙方资质、服务能力及是否适合在甲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遴选和考查;

2、有权就志愿服务要求乙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料、证件及学历、专长等资以证明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的个人信息文件和证书;

3、有权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的注册登记,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配合;

4、有权制定统一的组织计划和活动安排,对乙方所进行的活动进行整体调配和管理;

5、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财务计划,在服务期内对乙方给予志愿服务补贴;

提示:志愿者虽然没有报酬,但是可以发放补贴。切记要注意用词,在转账时也应该说明该笔款项为补贴而非报酬,否则容易被认为是劳动关系。

6、有权根据乙方的服务情况,对其服务进行评估。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能力、服务测试未能达标者予以劝退终止志愿服务;或因其行为严重违反甲方声誉、利益,已明显不适合作为甲方志愿者时对其予以除名。

(二)责任

1、有责任应乙方要求对其作为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并向乙方告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背景、目标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的风险;有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志愿服务范围内为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2、有责任在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尽最大能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办理必要的保险;

提示:《志愿服务条例》也对志愿者保险做出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及时协助乙方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客观困难;

4、有责任向乙方公示或告知其财务状况,并量力给乙方提供一定的用餐、交通等必要补贴;

5、有责任以乙方志愿服务活动为基础,对外开展符合本机构宗旨要求的公益事业;

6、有责任对乙方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并依据乙方服务绩效,给予其相应的激励和表彰。

三、乙方权利与责任

(一)权利

1、有权了解甲方概况及目前志愿服务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甲方注册登记;

3、有权要求参加甲方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1、配合甲方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按甲方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甲方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而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性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基于志愿服务和活动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及活动,并达到甲方服务要求;

5、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6、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甲方、志愿者身份及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外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四、志愿服务成本承担与风险保障措施

在本合同约定的志愿服务期间,甲方为乙方承担以下志愿服务成本:

1、甲方为乙方购买受益人为乙方的                 保险;

2、长期志愿者探亲每年一次路费实报实销;

3、参学培训:不定期根据基金会资源条件和工作需求安排必要的参学与培训活动;

4、电话补助:根据工作性质申请;

5、生活补助:如有需要可申请;

6、交通补助:如有需要可申请。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所有由志愿者为甲方有关活动撰写、起草、设计的文件、图纸等之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将前述的文件、图纸等用于其他有关事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前述的文件、图纸及甲方向乙方或志愿者提供的任何材料使用于与甲方无关的事项。

(二)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会因采用志愿者的服务而引起任何第三方针对甲方就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索赔。如有该等索赔发生,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向索赔方(或在甲方要求下直接向甲方)做出全额赔偿。

(三)乙方允许甲方将其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的照片用于对外宣传、展示,但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拒绝除外。

六、非雇员性质

志愿者作为向甲方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并由甲方提供交通、饮食方面的补贴,其本人并非甲方任何形式下的雇员。

七、不可抗力与责任免除

(一)乙方作为志愿者为甲方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中,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提供无偿志愿服务期间,因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瘟疫、政治动乱、暴乱、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协议的责任。

(二)基于志愿服务的质量要求与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甲方根据统一部署及服务对象反馈,无需乙方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甲方应至少提前     日向乙方书面提出,本合同即行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及时为乙方结清应为乙方承担的志愿服务成本。

(三)基于志愿服务的自愿原则,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至少提前    日向甲方书面提出,本合同即行终止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妥善处理完毕其当次志愿服务,不致因此给甲方或服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八、协议变更

1、本合同履行中,根据乙方的年龄、身体、相关知识技能条件及个人兴趣,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方式予以调整和变更,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单方擅自变更,否则即构成违约。

九、协议解除与终止

(一)协议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协议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甲方组织乙方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的;

2、甲方组织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

3、甲方违反国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单位的志愿者管理规定的;

4、甲方组织乙方从事的志愿活动有损于乙方人格形象的;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显不需要志愿服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违反本合同或者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甲方评估时,未能通过或达标的;

4、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开展任何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用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5、乙方其他与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性质明显不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本合同履行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变更,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合同。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

2、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产、解散、注销等形式不复存在的。

十、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性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本合同任一条款规定,均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项下的规定,导致守约方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约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守约方免受上述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同时,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三)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之承担,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十三、协议效力

1.本合同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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